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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如何对合同进行合规管理——以《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视角

日期:2023-10-28 22:49:58  发布人:huayuadmin 

一、《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及主要内容

2023年5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出台《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0年10月13日公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旧法”)将同时废止。

《新办法》对市场监管部门履行合同行政监管工作进行全面梳理,共23条,其中,第一条至第四条为总则,对立法依据、适用范围以及监管原则作出规定;第五条至第十二条为经营者合同行为规范,对利用合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以及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第十三条至十六条主要规定了市场监督部门针对特定行业和领域,联合有关部门制定推行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措施及法律责任。

《新办法》对市场监管部门履行合同行政监管工作进行全面梳理,共23条,其中,第一条至第四条为总则,对立法依据、适用范围以及监管原则作出规定;第五条至第十二条为经营者合同行为规范,对利用合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以及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第十三条至十六条主要规定了市场监督部门针对特定行业和领域,联合有关部门制定推行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措施及法律责任。

 

二、《新办法》在《旧法》基础上增加的主要内容

(一)加大力度保护消费者权益

首先,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外,《新办法》还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准据法;其次,《新办法》将《旧法》中当事人的称谓全部改成消费者,规定了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合同应遵守的原则,并且重点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签订合同的要求,整体上突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二)全面、具体地规定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的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民法典》中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订立合同时有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的义务,但对于什么是合理方式以及哪些属于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未作规定。从《新办法》第六条可以看出,合理方式包括通过单独告知、字体加粗、弹窗等显著方式,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是指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

2、《新办法》对《旧法》中规定的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进行明确,即经营者不得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中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等义务免除自身责任。

3、《新办法》还增加了经营者不得使用格式条款排除或限制消费者依法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以及不得通过格式条款约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条款。此外,还对经营者以电子合同与消费者缔约的要求作出规定。

(三)健全制度机制,在重点行业建立健全格式条款公示等制度,在特定行业或领域制定合同示范文本。

一般情况下,经营者与消费者就民事交易缔约合同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即遵循在无法定无效情形前提下可自由磋商拟定合同条款的原则。但基于格式条款是处于交易强势地位的经营者预先拟定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目前广州市政府部门要求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的行业(如供水、供电、供气、宽带网、数字有线电视、邮政、通讯及商品房买卖及租赁、旅游等)的经营者应对其自制使用的格式合同文本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新办法》中再次强调引领重点行业经营者建立健全格式条款的公示制度,将可能扩大行业领域并对已有的备案公示制度进行完善。

合同是市场交易的基础,一份公平合理、条款清晰的合同不仅可以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避免产生纠纷,还有利于市场的正常运运转。但市场交易中,格式条款、合同欺诈等情形时有发生,使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为保障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避免产生合同纠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26月开发建设了全国合同示范文本库,文本库中收录了近500种合同示范为本,且对合同示范文本使用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给予风险提示,以减少交易风险。

(四)加大处罚力度,促进市场良性发展。

相比《旧法》,《新办法》对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给予罚款的上限由三万元提高至十万元。对经营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还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通过加大罚金的处罚力度、向社会公示处罚结果等措施以提升威慑力,从而规范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合同行为,促进市场良性发展。

 

三、经营者如何对合同进行合规管理

(一)对格式条款进行说明、解释、并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并保留好相关证据。

为避免格式条款无效或者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风险,如经营者以事先拟定、反复使用的合同与消费者签约,建议以单独告知、字体放大加粗、弹窗等方式提示消费者重点注意商品或服务数量、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等条款。此外,对于消费者在签约时提出的疑问,还应给予解释说明。

(二)关注格式合同文本备案制度最新动向,主动完成备案。

虽行政机关对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或格式条款的效力无权给予评价,但行政机关有主动监督管理职责,且消费者也可以进行申诉、投诉举报。一旦行政机关发现经营者使用的格式条款不符合要求,则可以向经营者发送《行政告知书》并要求经营者对格式条款修改。此外,对于应备案而未备案就直接使用格式合同文本或经告知后仍不接受改正的经营者,将可能面临被政府部门采取监管措施的风险。因此,建议经营者关注政府对格式合同备案公示的要求并积极完成备案。

(三)规范线上签约行为,完善线上签约流程。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线上交易日渐增多,经营者应尊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不得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以电子形式订立合同时,应当清晰、全面、明确地告知消费者订立合同的步骤、注意事项、下载方法等事项,并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此外,还应将签约的合同给消费者至少留存一份。

 

四、结语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不意味着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缔约自由受到干涉,也不意味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对合同效力进行评价。在当前经营者和消费者自由缔约环境下,出现了经营者以其处于强势地位优势,损害、限制消费者权益等现象。不仅破坏了公平,还扰乱了市场秩序。故而出台政策对经营者的行为加以限制,对消费者的权益予以保护,以指引双方签订合同时秉持平等、公平原则,实现交易双方真正的缔约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