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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经营活动没有排放污水的经营者无须办理排水证

日期:2024-01-08 16:30:16  发布人:huayuadmin 

【案情简介】

    本案的原告为广州某投资公司,该公司从广州某集团公司处承租了其在某创意产业园的一处物业,并将承租物业转租给另两经营户经营士多店。区水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原告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在某创意产业园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对原告作出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原告认为区水务局的处罚决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对区水务局的处罚决定予以维持。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区水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案件争议焦点】

    原告是否存在应当办理而未办理排水证向公共排水管道排放污水的事实?

【代理意见】

一、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向公共排水管网排放污水。

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原告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在某创意产业园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但是原告何时排放污水,排向哪一部分的公共排水管网,每日排水量是多少吨,排水管道管径是多少等关键的事实均没有查清,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原告有排放污水的事实。事实上,原告在某创意产业园从事的是转租物业行为,不会产生污水,也没有排放污水。向原告承租物业的经营者也并未向公共管道排放污水。

二、本次处罚适用法律错误。

(一)原告自身经营行为不需要排放污水,无须办理排水许可证。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原告经营范围是“企业自有资金投资:物业管理;场地租赁(不含仓储);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市场调研服务”,在某创意产业园也只是将租赁场地转租后收租,对租赁场地进行管理的行为,实质从事的是租赁服务行为,不属于上述“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不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无需办理排水许可证。

(二)某创意产业园地块的排水许可证,应由广州某集团公司申请办理,不是由个别经营者单独办理。原告转租的场地是向广州某集团公司租赁而来。在某创意产业园范围内的经营者,如需排放污水,是统一向广州某集团公司建设的集水箱排放,然后由广州某集团公司再进行处理。故而,如广州某集团公司再将污水排放到公共管网,则属于广州某集团公司的排水行为,如需办理排水许可证,也应当是由广州某集团公司就某创意产业园地块办理排水许可证。事实上,原告向区水务局的经办人员咨询,也是如此答复。

(三)某创意产业园地块不具备办理排水许可证的前提条件。根据《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只有在公共污水管网覆盖区域,排水户可以将污水管道接入公共污水管网,才有可能进一步办理排水许可。事实上,至少在2016年底,某创意产业园周边污水管网尚无法接入公共排水管网,故而也就不具备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前提条件。

【判决结果】

    撤销被告区水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案例评析】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从该规定字面上来看,办理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水证)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二是因经营活动须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但实际上办理排水证情况较为复杂。重点需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形:

一、农业生产排水、水利排灌以及排污单位直接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无须办理排水证。排污单位直接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应向环保局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二、公共排水设施(包括城镇公共排水设施、农村生活污水收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必须先行向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水接驳手续,才能办理排水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单位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

1、通过居住区的自用排水设施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物业服务人统一申请领取。

2、商业综合体等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由产权人、经营管理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人统一申请领取;

3、施工作业需要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

本案原告其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范围来看,不属于上述“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关键是原告自身经营行为不会排放污水,无须办理排水证。原告在听证会上虽然承认其出租的物业范围内有配套餐饮,但该配套餐饮的经营者为其他个体工商户,即使要办理排水证,要么是经营餐饮的个体工商户办理,要么是园区的产权人、经营管理单位或物业服务人统一申请领取。因此,区水务局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属于应当办理而未办理排水证向公共排水管网排放污水情形,其处罚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结语和建议】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排水证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二是因经营活动须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但实际上办理排水证情况较为复杂,在不同的情形下,办理排水证的主体、程序也会有较大的差异。建议当事人在从事相关业务需办理排水证的,应当先了解办理排水证的主体以及相关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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