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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何镇波律师成功办理寻衅滋事不起诉案

日期:2024-01-09 15:00:50  发布人:huayuadmin 

一、当事人和辩护人基本情况及案由

本案是某学校征地项目引发的维稳案件。

当事人张无忌(化名)是当地村民,80年代重点大学毕业生,兢兢业业埋头苦干的工程师,是村民信赖的知识分子。

在某学校征地实施过程中,张无忌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刑事拘留,以涉嫌寻衅滋事批准逮捕并移送审查起诉。

何律师是张无忌的第二任辩护律师,在其被逮捕后介入案件。

二、案情简介

征地实施过程中,部分村民认为征收补偿标准过低,村干部贪腐,多次拉横幅、上访,并且集资“维权”。当事人张无忌除参与书写上访文件、举报文件外,还在不符合参会资格的情况下,参加了政府征地部门组织的村民代表及党员解读会。

公安机关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张无忌、以及部分 “维权分子”进行刑事拘留,随后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对其批准逮捕,两个月后被公安机关移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何律师接手案件后先后多次会见嫌疑人,反复向征地相关方面了解情况,仔细阅卷,认为张无忌虽有一定过错,但与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不相符合,决定作无罪辩护。

于是,何律师先后递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不起诉申请书》等七份文书。

三、本案争议焦点

集资、拉横幅、上访、举报、会场发言引起鼓掌等行为,是否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

四、法律规定及双方的意见

法律规定:

A、《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l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l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l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l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B、《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l  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l  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l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l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l  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l  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五条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双方意见:侦查机关认为,张无忌的行为涉及起哄闹事、并在上访检举存在贬损、辱骂,扰乱征地工作,可构成寻衅滋事罪。何律师认为张无忌的行为有一定过错,但从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看,未构成寻衅滋事罪。

五、辩护要点

何律师先后向检察院书面递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不起诉申请书》等七份文件,论述张无忌的行为并非为了寻求精神刺激,不存在无是生非,并未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亦未造成严重后果。

(一)政府征地工作并未受实质影响。

经村民表决,征地工作按时顺利完成,也就是张无忌的不当言行对村民意志及项目工作已没有实际的影响及恶性后果。

(二)张无忌书写各种信访、举报等文书,是出于自以为的“正义”,确有一定不良影响,并无寻求精神刺激的动机。

客观来看,之前引发干群关系恶化的有关村干部的违法、违规或违纪事实是真实的,不是捏造的。包括:

1. 此前有地块征地时没有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导致后来村民极为不满是事实。

2. 此前有地块被征后又在“三资”平台误导性地显示“出租50年”,使村民进一步加深误解也是事实。

3. 此前村财务人员挪用村款犯罪是事实,有干部包庇犯罪亦是事实。

(三)张无忌参与村民代表及党员解读会是有一定过错,但有情有可原之处,并非“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1. 进入会场是村长邀请与安排,不算是擅自进入;

2. 对补偿标准提异议以及对此前征地程序提异议,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而不是歪曲事实;

3. 当日会议秩序看,并无发生严重的混乱。

(四)张无忌与其他的嫌疑人有明显不同之处,就是纯粹想帮乡亲争取正义与权益。

1. 张无忌并无其他人的劣迹,一向行为良好,是村民信赖的知识分子。

2. 张无忌没有参与涉案事实中村土地确权纠纷的滋事,没有参与驾校地块拦阻施工等行为。

3. 张无忌在各事件中没有私欲,也没有寻求精神刺激,只能算是没大没小、不识时务的楞头“老愤青”。

六、辩护结果、检察院意见

2020年2月24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何律师意见,认为案件证据不足,对张无忌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即日释放。

七、办案总结、意义

这是一宗完全不该发生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张无忌认为为村民争取利益是正义的,他忽略了教育项目的社会公益性以及村民可以就读该校的重大利好,更错误的是只看了几页法律书就把自己当成征地法律专家。关于这一点,当事人即使被刑拘之初也是认识不深的,一直未得到清晰正确指导。以至首次会见时当事人情绪仍然非常激愤。何律师首次会见张无忌就对其征地方面的法律无知(连一知半解都说不上,其主要错误是将公益性公共项目的土地征收与旧村改造项目的协议拆迁严重混淆)进行了毫不留情的批评,并当场就征地法律及刑法对其进行普法教育。听完何律师的普法,当事人泪流满面:“对不起!对不起政府!”“对不起老婆!对不起孩子!”当着律师的面,当事人写下了《悔过书》,让律师转交。

何律师在阅卷中查看了项目的全部征地文件。政府在征地工作中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完全依法进行,补偿方面也是按最高标准给予的,为什么部分村民会如此抗拒?笔者认为,主要是部分村民错误持有“当官的欺负老百姓”的观念,导致他们对基层组织极度不信任而引至的。案件辩护虽然成功了,但让人唏嘘,让人深思。依法治村、基层普法任重道远、刻不容缓。

广品智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