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甲诉某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案
01【基本案情】
2021年7月14日,第三人龚某乙作为业主代表向被告某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下称“市规资局”)申请办理某小区(下称“涉案住宅楼”)增设电梯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提供了法定申请材料。2021年11月16日市规资局向龚某乙等业主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涉案住宅楼首层为车库,二至八层为住宅,一梯2户,共14户。增设电梯井正对涉案住宅楼楼梯出入口,与楼梯出入口的距离为1.5 米。原告陈某甲是涉案住宅楼2号车库业主,其所有的车库在楼梯出入口的一侧。其认为涉案工程影响其通行、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等,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案经历一审、二审两个阶段,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最终认定被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合法,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审判决。
02【争议焦点】
被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是否合法,涉案增设电梯工程建成后对原告车库的使用、通行是否存在影响、是否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等?
03【代理意见】
一、被告核发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主体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四十条第一、二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据此,被告作为广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有核发案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定职责。
二、被告核发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内容合法。
(一)涉案建设工程已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符合《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穗府办规〔2020〕7号)第五条及《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业主表决比例变化的提醒通知》之规定,亦符合《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之规定。
(二)首层车库规划为机动车库,拟加装电梯占用现状人行道,但加建后剩余人行疏散通道为1.5米(≥1.5米),无占用现状消防车道,可供机动车正常通行,且不存在占用原告车库门前位置范围,不影响原告正常使用车库,符合《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技术规程》要求。
(三)核发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已进行批前公示,充分听取、考虑包括原告在内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保障了原告知情权。
根据《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穗府办规[2020]7号)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批前公示,应当在拟增设电梯的工程现场显著位置(包括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及本幢、本单元主要出入口)及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网站同时进行,公示期不少于20日,公示内容包括专有部分占该幢(单元)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文件及其同意所送审的建筑设计方案的书面意见等”之规定,被告已对案涉增设电梯间及连廊工程方案在某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官网及建设工程现场显著位置进行批前公示征求意见,有公示期间的现场照片、网页截图为证。经查批前公示意见反馈网站,批前公示期间,被告通过网上、信函等方式均未收到反馈意见,原告并未对拟加装电梯事项提出异议。
故被告核发案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已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批前公示,充分听取、考虑包括原告在内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保障了原告知情权。
(四)核发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法律规定。
《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穗府办规〔2020〕7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申请资料。(二)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建筑设计方案。(三)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批前公示。(四)批前公示结束后,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发增设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书及立案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申请人为业主的,应当提交业主身份证明;接受委托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三)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设计方案图纸一式两份(含绘制在1/500现状地图上的总平面图、各楼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剖面图)。(四)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结构安全说明和满足消防设计规范说明。(五)专有部分占该幢(单元)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文件及其同意所送审的建筑设计方案的书面意见,并附有同意增设电梯业主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复印件。(六)申请人与相关业主进行协商的书面材料。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资料,应当由居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等第三方进行现场见证或者公证,并出具见证意见或者公证证明。”
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申请资料、批前公示、部门意见和业主所在居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或者增设电梯咨询服务机构等第三方反馈的协商或者调解情况,依据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增设电梯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和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技术规程的,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2019修订)第二十条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外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自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信息网站上公布,并以方便公众查阅的方式长期公开。”第二十一条规定:“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业务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办理期限作出决定:……(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类业务,办理期限为30个工作日。”
本案中,2021年11月3日,龚某乙等业主申请某小区既有住宅楼加装电梯及连廊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交了申请函、立案申请表、案件数据信息表、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设计方案表决意见签名表、建筑设计方案图、建筑消防设计说明、结构安全说明、书面协议及电梯使用管理者、同意增设电梯业主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及身份证明文件、业主协商会议见证证明及签到表、批前公示期间的证据保全资料等法定资料,被告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经审核及现场踏勘后,于2021年11月16日核发案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进行批后公布,程序、内容合法。
综上所述,被告核发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主体适格、程序和内容合法,原告请求法院撤销案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04【判决结果】
本案经历一审、二审两个阶段,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最终认定被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合法,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审判决。
05【案例评析】
本案属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案件,审理的是被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合法性。
关于被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合法性。被告市规资局作为某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受理申请并核发相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案住宅楼相关业主委托第三人龚某乙向被告市规资局申请办理加装电梯及连廊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在授权委托材料中签名确认,同意加装电梯且同意所送审的建筑设计方案,并提交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房地产权证复印件、结构安全证明、消防安全证明以及进行协商的书面材料等申请材料,满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在涉案住宅楼单元增设电梯的法定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亦符合前述规定的要求。被告市规资局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核发本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陈某甲称涉案工程影响其通行。《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技术规程》第2.2条规定:“……电梯井若需占用现状通道,应确保剩余的通道宽度(可通过改造方式实现)不小于1.5米(仅供人行和非机动车通行),供机动车通行不小于4米”。本案中,增设电梯井正对涉案住宅楼楼梯出入口,增设电梯井与涉案住宅楼楼梯出入口的距离为1.5 米,陈某甲所有的车库在楼梯出入口的一侧,增设电梯井工程既未对其房屋构成严重遮挡,不影响其通风采光,也不影响其通行。
关于陈某甲主张业主代表未就涉案住宅楼增设电梯方案与其协商或告知,亦拒绝提供相关许可证审批报告、施工方案、施工许可证等资料的问题。2021年9月4日至9月26日,市规资局对涉案住宅楼增设电梯间及连廊工程在工程现场及其官方网站进行了批前公示,公示内容包含了建设单位(个人)名称、建设位置、平面示意图、建筑设计方案图纸、业主表决书面意见等,批前公示期间并未收到反馈意见或反对意见。而且,涉案增设电梯工程正对住宅楼楼梯出入口,电梯井与涉案住宅楼楼梯出入口距离为1.5米,陈某甲所有的车库在楼梯出入口一侧,增设电梯工程既未对其车库构成严重遮档,也不影响其通风、采光和正常通行,无须征得陈某甲的书面同意。故陈某甲的上述主张不成立。
关于陈某甲主张涉案增设电梯工程建成后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问题。经查,涉案增设电梯工程已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了建筑结构安全说明及满足消防设计规范说明,证实涉案增设电梯工程符合国家相关消防规范要求及不影响涉案住宅楼的结构安全,电梯井与周边相邻建筑的间距大于6米,不占用原有消防通道,加装电梯后不影响小区人行的消防疏散,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要求和《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技术规程》第2.2条的规定。故陈某甲主张增设电梯后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理由不成立。
06【结语】
崇德睦邻,相互包容是构建和谐邻里的基本要素。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系对城市老旧住宅配套功能的一种健全和完善,这不仅关系群众出行方便,同时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各级政府部门亦纷纷出台政策支持。但增设电梯可能会影响不特定少数人的利益,可能给低层住户或地面车库业主的生活环境带来一定的变化,但在整体上并不妨碍采光、通行、通风、消防安全等相应权利的情况下,低层业主或地面车库主业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作为一项民生工程,市规资局按照行政比例原则作出被诉许可行为,需要相关利益群体的理解与支持,经民主决策以合理方式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应受法律保护,同时传播了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声明:
本所文章内容仅为交流探讨目的,不代表广东华誉品智律师事务所对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任何仅依照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进行的决策,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行为人自行负责。如果您需要法律意见或其他专家意见,我们建议您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寻求法律帮助。
-END-
拟稿|梁菁、时辰怡排版|郭澌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