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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个人实际施工人如何追讨未结算的工程款

日期:2025-01-14 15:03:35  发布人:huayuadmin 

一、案情简介

胡某为某消防水电班组的小施工队工头,与另外的风管班组于2021年7月21日与杨某签订了《协议书》,约定胡某承包负责安装博罗县某公司的消防自动报警、消防栓及喷淋系统等工程并负责配合进行消防调试验收。

协议书约定,施工单价为预埋阶段按每平方3元计算,后期按建筑面积每平方17元计算,室外管道另计。验收合格后,杨某按合同总价款的95%结算,两年后支付总价款5%的质保金。签订《协议书》后,胡某按照要求进场安装,并按期完成工程。

2023年2月20日, 在胡某与其班组人员的讨薪要求下,杨某向胡某等人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书载明,杨某欠付水电班人员共计360000元,一切以工程最终实际计算为准,并承诺2023年2月24日前付100000元,2023年2月28日前付100000元,余款待验收后一次性付清。同时某安公司在承诺书中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会协助调解并保证胡某等人取得工程款”。

后因杨某及某安公司未及时付清款项,胡某就欠付的290000元款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

1.杨某的未付款项付款条件是否已成就,如已成就,应当认定的金额是多少?

2.某安公司是否应当对案涉款项承担付款责任?

三、代理意见

1.关于款项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虽因胡某为自然人,不具备承揽案涉工程劳务作业的相关资质,胡某与杨某之间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无效。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补偿承包人”。在本案庭审中,杨某及某安公司虽表示没有与发包方进行最终的结算,但是已确认案涉工程已基本实际完工,进行了消防验收并投入使用。故可以确认案涉工程已经验收合格。

同时,杨某已向胡某出具承诺书,确认欠付水电班人员共计360000元,已对工程未付款项进行了确认,在付款条件已经成就的前提下,应按照承诺书中载明的金额向胡某支付剩余工程款。

2.关于某安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代理人在本案中未对某安公司的答辩意见进行回应,因当事人委托本所处理案件时确已超过了担保期限,对某安公司进行起诉更多的是向对方施加压力,尽量出庭协助调查事实的诉讼策略。

四、判决结果

一、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某支付工程款2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例评析

本案在整体角度上来说法律关系清晰,值得讨论的是庭审中的情况变化,担保期限的问题已与委托人沟通过,最终能让某安公司出庭协助调查,同时通过某安公司一同向杨某施压已达到诉讼目的。

而在本案中,除了担保期限的问题外,我方作为原告所主张的数额是依据承诺书中载明的360000元,而因委托人不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在杨某出具该承诺书时在数额后特别标注了“一切以最终实际计算为准”,加之案涉项目并非仅有委托人一个班组进行施工。杨某在庭审中据此主张即使工程已实际完工,但是双方之间并未完成最终的工程量核算,也就无法确认最终欠付的款项。庭审中法官针对该问题明确表示在此情况下,确实属于未核算完毕,如需要进行工程量核算,需要原告方申请进行工程量鉴定。由于该工程量鉴定的可行性存疑以及成本是原告方所不能接受的,故该情况对原告方来说已相对被动,法官庭审中已基本表示认可杨某应支付原告方款项,但是具体数额无法确认。

在法庭调查部分,法官询问了杨某原告方负责的施工的大概面积以及欠付的金额是多少,杨某为减少支付的数额表示能确认大概的面积。在法庭辩论部分提及上述工程量未能确认的总额的情况下,休庭时与委托人沟通可能存在的风险后,选择了以协议书中约定的单价X杨某庭审中确认的大概面积得出双方协商约定的工程总价款至少不低于470000元。最终法院认定以470000元确认案涉工程的总价款,减去被告方举证证明已支付的270000元款项,判令杨某向原告支付200000元工程款。

六、结语

代理人认为本案最终的判决结果一定程度上存在运气成分,但其中的部分内容在类案中仍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如同类案件中,最终结算或验收的相关材料属于诉讼中的重要证据,又因相当部分的类案并不具有流程和内容都相对正规的结算材料,即使存在类似本案中的承诺书的证据,也应注意其中的条款内容是否存在问题。同时若无法通过结算材料主张相关的金额,或许可以考虑从已有材料的角度出发,能否从工程量和单价的角度去计算得出可主张的金额。或许该数额少于委托人最初主张的数额,但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不失为一种尽量为委托人争取更多权益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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