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B公司承接了案外人C公司的毛衫加工订单后,与A公司协商后,确定由B公司提供毛线,A公司按照B公司与C公司确定的样板对该批订单进行加工。
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B公司提供的毛线原料存在部分问题,以及A公司所接收的样板图纸等存在出入,导致出现了迟延交付的情况,以及C公司向B公司提出存在部分克重不足的质量问题。在双方未能协商解决的情况下,C公司对B公司进行了扣款和退货处理。
A公司认为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起诉B公司支付剩余加工费,B公司确认剩余加工费为191604元,但认为A公司应当对迟延交付及质量问题所导致的扣款承担责任,提起反诉要求A公司支付毛线材料的损失以及被扣款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A公司是否存在迟延交付及瑕疵交付的违约行为;
2.若A公司存在迟延交付及瑕疵交付的违约行为,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3.B公司应否就未向A公司支付加工款承担违约责任。
三、代理意见1.关于交货期限的问题,B公司主张双方约定的交货日期为2022年10月5日,是依据其B公司证据一《C公司下单表》中载明,但在双方的微信群聊天中,B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23日、26日分别发送了订单文件及图片, 其中并未载明交货日期。且B公司明确“以这三张为准”。根据双方实际生产,约定的交货日期应为2022年10月13日,最终A公司完成所有交货的日期为2022年10月16日。期间A公司已多次在微信群中告知B公司,因B公司提供的原材料不足,影响了既定的生产计划。最终交货日期的少许延误是因为B公司的迟延交付原材料所导致的,不应当由A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2.关于瑕疵交付的质量问题,B公司或C公司主张的质量问题为毛衣克重问题,但该克重不足实际是由于B公司提供的原材料以及设计图纸中的缺陷导致,具体为B公司认为克重不足600克,但在A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第31-36页中可见,B公司提交的设计图中载明的克重本身就不足600克。同时A公司已于2022年9月30日在微信群聊中明确告知B公司来料重量有问题 (见B公司提交的证据第21页)。
3.B公司主张的其被C公司扣款及相关损失由A公司承担,没有依据。综上,无论是交期问题还是质量问题,皆是由B公司提供的材料、设计图存在问题所导致,A公司对此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其主张的 损失。且B公司提交的证据第65页《说明》中也明确应支付A公司的款项总额为191604元,B公司应依照此数额支付。
四、判决结果一、被告(反诉原告)B公司应在本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A公司支付加工费191604元(以19160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3年5月5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反诉被告)A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B公司赔偿毛线损失25500元及利息(以2550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 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原告(反诉被告)A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B公司赔偿因交付货物质量及逾期交货问题被扣款的损失58750元。
五、案例评析本案是一个存在迟延交付和质量争议等问题的加工合同纠纷,因B公司方也提起了反诉,故整个证据的筛选提交以及庭审的法庭调查和辩论都是一个双方不断从证据中挖掘细节拟证明自身主张的过程。
如迟延交付的问题,B公司表示应该以其接收的《C公司下单表》中载明的交付时间为准,代理人举证在双方微信群聊记录中,B公司方人员发送过下单表,但并非B公司现主张的《C公司下单表》,其中并未约定交付时间,据此否认B公司的主张。但群聊中的后续记录中也有体现C公司及B公司方确有在群聊中催促过A公司交货,A公司在当时双方并未出现矛盾的情况下亦进行了部分交付承诺。最终法院认定A公司存在迟延交付的问题,但并未到达B公司所主张的违约程度。
又如瑕疵交付的质量问题,B公司主张A公司交付的毛衣存在克重不足的问题,依据的是微信群聊中最初B公司发送的图纸中约定了克重,而A公司交付的毛衣克重并未达到该要求。在庭审过程中A公司提交了A公司方的人员与B公司在群聊中负责发送图纸的郑师傅的私聊记录,从时间上可以看出发送时间在后的图纸中标明的克重是比B公司所举证的图纸克重要求更轻的。虽其中仍有部分克重不达标,但A公司主张是由于B公司所提供的毛线材料本身存在问题所导致的。最终法院认定A公司确实存在瑕疵交付的行为,但其中B公司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酌情按照一定的比例判决A公司应承担B公司的部分损失。
本案是一个以加工合同纠纷为载体,体现了出现质量争议的合同纠纷中的一些常见问题的相对典型的案例。双方主张及举证的内容以及法院的评述部分都比较详细,其中的有些思路可以在别的类似案件中进行一定的参考。
六、结语代理人认为,从总体来说,本案的一审判决书写的相对是很详细的,整整有21页的篇幅,因本案涉及迟延交付和瑕疵交付等争议且双方皆有举证相关的证据,法院在判决的说理部分中对各个争议点、双方的主张以及具体的证据内容都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其中不乏有虽认为A公司应承担部分损失赔偿责任,但在对B公司所主张的数额中指出了其中不符合商业常理的部分并予以调整,该种思路相对来说也是容易被忽视的部分。在与质量争议相关的案件中,本案中出现的处理思路和举证质证的内容和方式还是较为实用的,可以用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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