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xx年x月x日,刘某驾驶车牌号为皖x重型载货汽车,经过某路段与案外人李某驾驶车牌号为桂x的重型载货汽车(车辆所有人为饶某)发生交通事故。后续,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朗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案外人李某无责任。
饶某的车牌号为桂x重型载货汽车受损严重,案涉车辆于2021年8月9日进入在某修理厂进行维修,直至2021年12月28日维修完毕,维修天数共计为141天。饶某的桂x重型载货汽车属于运营车辆。经统计,案涉车辆一个月运输废纸的次数有30余次,每次可获取运费1200元,每月可赚取运费36000元。饶某欲要求刘某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营损失。
二、争议焦点
1.本案的承担责任的主体是谁?
2.如何确定本案的损失、责任如何分配。
三、案件分析
1.关于诉讼主体的确认。
①该案件在诉讼之前,律师所向饶某确定对方的起诉主体,但是饶某只知晓刘某造成了自己的车辆损毁,但是并不清楚刘某是否受雇于他人,亦不清楚刘某所驾驶的重型载货汽车的权属属于何人。由于当时未立案,律师所亦没有权限去申请调取当时关于事故的笔录。因此当时律师所只能先依据现有的材料进行诉讼,待刘某出现后看是否继续完善诉讼主体。后续得到网上立案的回馈是,要求将被告车辆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是律师所通过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获知刘某投保的公司为某保险公司,律师所致电某保险公司客服,通过车牌号、发动机号码查询,该保险公司回应所查询的车辆并没有在其保险公司进行过投保。律师所当时有通过录音的方式保存某保险公司的官方回应,并作为证据提交,后续法院同意通过网上立案。
②在诉前调解环节,法院联系了刘某,刘某表示车辆并不权属于自己,而且自己是受聘于宋某的车队。法院获知信息后告知律师所,认为饶某告错主体。律师所则要求刘某提交其是受聘于他人的证据以及关于宋某车队的相关主体信息。法院见双方争执不下,遂依职权调取了车辆的权属信息,律师所遂追加车牌号为皖x的权属人五河县某公司。五河县某公司成功被追加为被告后,五河县某公司立即追加某保险公司、以及挂靠人员宋某。自始本案的被告主体齐全。
2.如何确定本案的损失
①证据情况:在本案中,饶某欲主张经营损失,律师所一直引导饶某提供证明经营损失的证据,但是饶某当时是与他人共同合伙经营,运营主要事务是由另外的合伙人处理,合伙人对外接单,后续再安排营运车辆运货,利润由合伙人分配,整个过程中,饶某未与另外合伙人签订合同、另外的合伙人平时对外接单亦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各方基本靠口头、电话进行对接,饶某接收的利润亦是通过多种方式收取、收取利润呈现不规律且无任何备注,而起诉之时,合伙项目已早结束,另外的合伙人亦没法联系。此外,饶某亦无法证明运营车辆每次运输能收取1200元的费用,其由于上述的合作关系,其无法提供任何单笔收取1200元的证据,亦无法提供与收取运费相互匹配的对账,因此只能提交由于当时运营车辆进厂维修而其租用其他案外人车辆的凭证、收据等,但是由于仅有收据,收据又是个人所签署,亦没有完全一致的支付记录,该证据一递交就面临着被否定的后果。最后,律师所让饶某到维修厂,看维修厂是否有保留当时案涉车辆关于车辆毁损情况、维修项目、清单及维修费用等文件。但是饶某到维修厂后发现维修厂已经不在原先的地址,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后发现维修厂已经变更公司名,而且亦已经更换了全部的主要人员。因此,本案中,饶某能提供最主要的证据只有两个,一个是其所聘请的司机每天在工作群上发送各车辆的出车及运输货物情况,一个是某修车厂出具的事故车辆维修证明,上仅载明事故车辆的维修起始、终止时间。
②补足证据:关于本案,仅有车辆维修时长,但是亦无法简单根据车辆维修的时长去直接确定车辆无法运营的时长,即使证明了无法营运的时长,又难以证明无法运营期间所产生的损失。其实在处理上述问题,还涉及一些基础性问题,首先,想要主张运营损失,饶某得要证明案涉车辆是属于运营车辆,对此,饶某需要提供车辆的运营证件,以及车辆实际运营的相关证据,本案中主要是载有车辆每天运营情况的微信记录。此外,如果是属于运营车辆则涉及维修厂所出具的证明上的维修时长是否合理?车辆的维修时长,饶某只能提供某修车厂出具的事故车辆维修证明,但是这个修理时长是否合理却难以证明,维修时长需要结合车辆损毁程度以及维修项目。但是饶某已经穷尽手段均无法获取当时修理厂的维修项目清单。律师所指导饶某递交当时车辆的损坏严重的照片、视频,律师所还申请了调查取证,要求某保险出具当时理赔的存档文件,但是调取后才获知理赔文件只有涉及协商赔偿金额,并没有留存关于维修项目文件。律师所只能让饶某本人出庭详细说明车辆损毁程度、需要维修的大概项目,对维修车辆时长作出合理的解析,希望能让法院加强确信。最后,关于证明案涉车辆每次运营费用,虽然未能提供直接证据,但是律师所还是让饶某补充了在外租用其他货车所产生的费用单据。本案证据较为缺乏,只能先按照维修时长及车辆运营费用(每次1200元,每个月30次)去主张金额,再尽量争取法官能酌定判决赔偿金额。
3.责任分配
关于刘某,其虽是皖x车辆的实际驾驶人,但是其并不是车辆的所有人,亦是受雇于他人,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则刘某无须承担责任。但是可以看到其实在本案中,是通过了刘某引出了皖x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投保的保险公司、皖x车辆的挂靠人,刘某的出现使得各方法律关系明晰,刘某充当了极其重要的角色。但是由于饶某也不想直接撤掉刘某,因此当时律师所陈述刘某责任的依据是,刘某是皖x车辆的实际驾驶人,对饶某是具有直接的侵权行为,其应当对饶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关于宋某,其与刘某应当属于劳务关系,刘某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关于五河县某公司,因宋某存并未证明其拥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等,而五河县公司却与宋某签订挂靠协议,建立该挂靠关系本就不合法,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再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挂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法院说理
1、停运损失:饶某主张桂x重型载货汽车是营运车辆,车辆维修期间无法正常进行运输造成经济收入减少。为证明以上事实,饶某提供了事故车辆维修证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行驶证、微信聊天记录、收款收据等佐证。案涉桂x重型载货汽车使用性质为货运,且具有道路运输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的规定,饶某诉请停运损失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2、至于停运的时间,饶某提供了某维修厂出具的事故车辆维修证明及车辆照片、视频予以佐证。案涉桂x重型载货汽车因事故受损,饶某主张车辆维修天数135天。被告宋某提供了深圳市集装箱运输协会2024年9月12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据我会从事车辆维修的会员单位反馈,通过查看x牌(车辆识别代号:x,发动机号码:x)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受损照片分析得出,该车头维修时长需15至25日,该车头需要更换配件或直接更换驾驶室,配件到厂所需时间为5至10日,该车辆维修工时、配件采购时间合计需30至35日。上述内容仅根据现有的该车辆受损的照片预估维修及更换配件所需的工时。”被告某保险公司庭后提供情况说明,说明已于xx年x月x日赔付案涉车辆维修费55000元至维修厂,但具体维修的时间不清楚。饶某主张车辆维修天数135天,饶某陈述由于汽修厂更换负责人无法提供车辆维修的清单和明细,且表示案涉车辆损毁严重、整个车头要更换,寻找合适的二手车头需要的时间较久,本院结合被告宋某提供的情况说明中的一般维修时间,酌定案涉车辆维修天数为95天。饶某主张因车辆维修停运每月减少36000元收入,但并未提交银行流水等证据予以证明其营运收入水平,故本院酌情参照2022年广东省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国有同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133633元/年计算停运损失,停运损失计算为133633元/年÷365天×95天=34781元。
3、承担责任主体及责任分配:饶某的车辆相对于皖x重型载货汽车来说,是法律规定的第三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的规定,结合前述论述,饶某的事故损失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五河县某公司系皖x重型载货汽车的车辆登记所有人,被告宋某自认其为皖x重型载货汽车的实际控制人,挂靠在被告五河县某公司名下,由被告五河县某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被告宋某确认被告刘某是其雇请的司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刘某在提供劳务时造成饶某的车辆受损,其侵权责任由接受劳务一方宋某承担。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故被告宋某、五河县某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五、结语和建议
处理案件过程中,可以在一开始并没有办法直接确定好全部被告,可以在穷尽方式的情况下先就现有资料进行立案,后续在诉讼中,或许会遇到被告、法官牵扯出有关能承担责任的主体的惊喜,同时,关于侵权案件,存在多个被告主体的情况时,应当辩证分析各方的责任承担及分配问题。另外,在案件材料缺失的情况下,受托人应当充分引导委托人从各个方面补充证据,还可以考虑各种调查取证、致电相关部门询问等完善证据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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