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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夫妻一方擅自将财产赠予他人的应当返还

日期:2025-01-15 15:16:10  发布人:huayuadmin 

在原告(原配)与第三人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第三人多次与被告出去游玩、向被告转账。期间,被告与第三人同居并怀孕,后做了流产手术。第三人向被告出具补偿协议,支付一定的补偿款作为对被告流产打胎给身体造成伤害的补偿。该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本案一审庭审后,法官直接告知原告代理人要判原告败诉,理由是被告做了流产手术,对身体确实是有一定的损伤,第三人出具补偿协议并支付补偿款合法有效。

后原告代理律师认真分析本案事实,从补偿协议的效力、出具时间、款项支付时间、公序良俗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撰写了代理词提交法院,成功说服法官改变意见,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款项221774.64元。

 

01案情简介

2012年3月6日,原告与第三人登记结婚,至今系夫妻关系。2022年5月,原告发现第三人与被告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第三人自2020年12月起陆续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及银行卡方式向被告转账及消费合计312709.39元(微信共转账215106.04元;旅行及酒店费用15151.71元;餐饮费用7114.6元;就医费用2988.91元;网络购物费用17120.09元;日常消费29382.07元;其他消费25845.97元)。第三人赠与被告的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赠与行为未取得共有人原告的同意。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的赠与行为是建立在违背公序良俗的婚外情基础上,应认定该行为无效,被告依法应当全额返还赠与财产。

原告事先用第三人的手机截屏了一些被告、第三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双方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同时导出了一些微信账单、支付宝账单及消费记录,证明第三人向被告转账及双方消费的事实。

被告提交了流产、堕胎的病例资料,上面有第三人作为家属身份的签字、补偿协议,拟证明第三人向被告支付的款项是补偿款,不应当返还。但补偿协议的落款没有出具时间的记载。

 

02争议焦点

1、第三人向被告转账的款项,是否其中50%份额属于第三人所有,第三人享有任意处分权?原告只能主张属于自己的50%的份额?

2、《补偿协议》是否有效?能否从原告诉请的金额中抵扣?

 

03代理意见

 

1、原告与第三人之间没有实行约定财产制,因此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的义务,第三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非因日常生活所需及其它合法事由向被告的转账,视为第三人对被告的赠与。赠与的款项是夫妻共同财产,且赠与行为未经原告同意、事后也未能获取原告的追认,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原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人,有权请求被告返还全部款项。

2、补偿协议的效力问题:

代理人就上述问题分析意见如下:

一、补偿协议无效。

(一)该补偿协议是被告为了逃避责任于本案开庭前串通、胁迫第三人出具。

从补偿协议的文本来看,该补偿协议显示是由第三人向被告出具,落款有“邹某”的签名但没有出具时间的记载。据原告了解:本案开庭前一周,被告频繁地联系第三人,第三人也有多次请求原告撤诉,原告表示不接受。很明显,案涉补偿协议就是在原告不同意撤诉的情况下,被告为了逃避责任于庭前串通、胁迫第三人所写。因庭前制作该协议,落款时间如果倒签的话,笔迹形成时间与签署的时间出现重大差异,该协议很可能被认定虚假证据。如果如实填写出具时间,很明显又给人以开庭前串通制作证据的印象。故,双方串通故意不写出具时间。

(二)补偿协议的内容违背公序良俗。

从协议的内容来看,该协议记载“因不幸让女友秦某怀孕,由于本人有家庭,考虑到家庭和谐,让其把小孩做掉,本人补偿曹小姐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25万元”。由此不难看出,被告明知第三人有合法配偶却插足原告与第三人的婚姻,与第三人同居。被告的行为严重破坏他人家庭和谐,败坏社会风气,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1041条明确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第1042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因此,原告与第三人的婚姻家庭依法受到国家的保护。被告与第三人同居的行为破坏原告家庭,是一种违法行为。被告的行为违法,其却又串通、胁迫第三人出具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的内容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153条也明确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退一步讲,即便法院认定补偿协议有效,也不能将补偿协议里记载的补偿款25万元从本案原告诉请的金额中扣减。

(一)合同具有相对性。补偿协议是第三人出具给被告的,本案的原告并未在协议中签字。

本案是原告汪某起诉被告秦某不当得利,诉请被告秦某返还财产。补偿协议是第三人邹某出具给被告秦某的,原告汪某并未在补偿协议中签字。合同具有相对性。即便法院认定补偿协议有效,第三人依法应当向被告秦某支付补偿款,若第三人拒不支付,秦某也只能起诉第三人请求法院判决第三人支付款项。

(二)补偿协议落款没有签署时间,如第一条所述,该补偿协议是开庭前被告串通、胁迫第三人出具。法院表示第三人出具该补偿协议后陆续向被告转款,法院存在认知错误。

如本代理词第一条所阐述:该补偿协议是本案开庭前被告串通、胁迫第三人出具。即便补偿协议有效,也应当从第三人向被告出具补偿协议后向被告支付的款项定性补偿款。结合本案原告提交的转账证据,第三人于2020年12月24日至2023年6月11日向被告微信转账累计215106.4元。

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补偿协议的出具时间。依据被告提交的《妇科门诊手术同意书》来看,被告于2021年9月7日在深圳市龙华区中心医院做胎儿流产手术。

法院在被告没有任何证据支撑补偿协议的出具时间为2020年12月24日之前的在的情况下却认为:第三人向被告出具补偿协议后,陆续向被告转账,本案就是第三人基于补偿协议而向被告支付的补偿款。这完全不符合事实,根本就没有证据支持。

 

(三)补偿协议记载补偿的原因是被告秦某怀孕打胎,补偿的具体项目

是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依据现有的医疗条件,做无痛胎儿人流手术,无须住院,可以当庭手术当天出院,被告提交的病历资料也未记载需要加强营养。因无痛人流当天可以出院正常工作生活,因此不会产生误工费。至于精神损失费,被告插足原告与第三人的婚姻,与第三人同居,损害的是原告的利益,对原告会造成精神损害,对被告没有任何伤害,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失费。

三、即便法院认定补偿协议有效,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款25万也过高,依法应当予以调整。

如本代理词第二条论述,补偿协议无效,被告也完全没有损失。即便贵院同情被告打胎对身体造成损害,被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由于打胎造成以后不能怀孕的情形。因此,即便对打胎一事做出补偿,原告代理人认为10000-20000元左右比较合理。

四、若法院判决补偿协议里记载的25万元补偿款从本案诉请的金额中扣减,该判决势必产生极坏的社会影响,造成社会风气败坏,诱使大量“小三”效仿本案被告的做法,通过这种卑劣的方式获取不义之财。相信,法院也希望法院的判决能够对社会产生积极影响,对社会主义文明建设作出风向标杆,引导公民通过合法劳动获取财富,视破坏他人家庭的“小三”为过街老鼠,人人厌弃憎恶!

 

04判决结果

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原告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共同共有权,补偿协议无效。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款项(第三人转账给被告的款项)221774.64元,第三人与被告消费的款项未得到支持。

 

05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原告起诉小三返还财产的不当得利纠纷案。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这已经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却又擅自将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偷偷赠与给小三。原配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共同共有权,配偶的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原配有权全部追回。

就补偿协议来看,如果补偿协议确实是在小三打胎后出具,配偶也依据该协议向小三支付了款项,且打胎确实对身体造成伤害,比如导致习惯性滑胎、不孕不育、子宫损伤等,代理人认为酌情补偿一定的款项给小三是也是合情合理的。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对身体造成任何损伤,庭前让配偶出具此协议的目的就是为了抗辩原告的起诉,这很明显不能够得到支持。

 

05结语和建议

前世3000次的回眸,才换来今生的相遇。恋爱虽易,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夫妻之间理应坦诚相待,相互忠诚,齐心协力把家庭经营好、把小孩教育好。孽缘不可续,镜花水月一场空。不劳而获不可取,损人必不利己。小三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毁了自己空悲切。法律是公平正义的,任何的投机取巧、不劳而获都会被追回。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切莫贪,贪则必偿。

从办理案件的角度来看,办理此类型的案件一定要细心,认真核实原、被告的证据,跟当事人深入沟通交流,了解原、被告、第三人在每一个时间段的生活状态,这样才能识别对方的证据,才能从对方的证据中找到突破点击败对方。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接到法官要判原告败诉的信息后,作为原告代理人压力是很大的。经与原告深入沟通交流、向合伙人请教后,我重新梳理了一下双方的证据并结合事实和生活,花了大量时间反复研磨代理词,最终成功说服法官改变意见。

 

声明:

本所文章内容仅为交流探讨目的,不代表广东华誉品智律师事务所对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任何仅依照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进行的决策,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行为人自行负责。如果您需要法律意见或其他专家意见,我们建议您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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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稿|李艳妮

排版|郭澌慧

审定|王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