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席卷全国。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全民投入紧张有序的“战疫”队伍中。有“最美逆行”的医护人员,有“坚守职位”的基层干部,有“赠人玫瑰”的捐赠者……
每个人都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推动着车轮前行,共抗疫情,华誉品智人也在用自己的方式行动着。

一、爱心捐赠
“隔离病毒不隔离爱”,2月4日,在广州律协组织的“同舟共济 | 抗击疫情” 捐款行动中,我所累计捐款达3.24万元。

此外,我所郭嗣彦律师还向其家乡湖北省钟详市文集镇星光村委会捐赠现金2000元。
二、加入“减免租金”队伍
1月31日,广州市房地产租赁协会和广东省公寓管理协会相继发布致业主(房东)的减租倡议书。我所崔建川律师积极响应,加入减免租金的大队伍,对出租给诊所的铺面进行两个月租金的免除,以让诊所更好的投入到社区防疫工作中。

三、抗疫说“法”
2月14日、18日、22日,我所郭嗣彦律师就“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用工热点解析” 和“劳动合同管理技巧”主题开展了三次公益在线直播。


郭嗣彦律师在其个人公众号“企业法务师”上发表了关于“新冠疫情期间企业用工热点问题解答”、“新冠疫情影响下合同履行热点问题解答”的文章。
以下为郭嗣彦律师文章的部分摘录:
新冠疫情为由主张免除违约责任应办理怎样的手续?
郭律师认为:《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据此,企业主张新冠疫情为不可抗力时,应该做到:
1、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的防控措施确定疫情构成不可抗力,权衡疫情对于履行合同可能造成的影响。
2、结合疫情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大小,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合同的情形,以便相对方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可能遭受的损失。
3、收集新冠疫情构成不可抗力的证明文件,如国家或当地政府的防控文件、所在地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个人的住院证明、诊断证明、出院证明、隔离留观证明等等,在必要时提供给相对方作为遭遇不可抗力的证明材料。
2月18日, 我所黎诗律师参与了番禺电台“禺城说法”的录制。主要围绕“广东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管理”及“疫情之下哄抬物价该当何罪”问题进行法律解答。


2月25日,我所袁建军律师参与了番禺电台“禺城说法”的录制,主要围绕疫情涉及的刑事案例进行法律解答。

袁律师具体介绍和分析了“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构成及案例。以下为录制过程中的部分摘录。
2月6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
袁律师认为:对于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和新冠肺炎疑似病人,如果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但其并没有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如果引起了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这种行为实际上也危害了公共安全,但根据《意见》规定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是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这种情况属于法条竞合时“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
在具体案件中,如果行为人不符合《意见》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限定的两类特殊主体实施的两种行为方式,但符合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构成,同时能够证明行为人故意传播新冠病毒并且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这种行为实际上同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由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法定刑为七年有期徒刑,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如果需要对行为人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则应当择一重罪即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这种情况属于法条竞合时“重罪优于轻罪”的适用原则。
四、加入疫情防控律师服务团队
疫情期间,我所崔建川律师积极参与《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相关工作,此外,还以省疫情防控律师服务团行政法律专业委员会法律服务小组成员的身份,参与对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实行全民强制线上健康申报构建“大数据疫情防控网”的建议》律师意见的提出。
我所王晓文律师作为广州市律师行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服务团行政法律服务队成员。此外,王律师作为省律协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参与提出《关于对<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修改意见》。

举国上下,团结一心
共抗疫情
华誉品智人与你们同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