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将于2019年4月15日开始施行,不合规的电动自行车将不准予上路,而超标的电动自行车则按照机动车处理。作为消费者、销售者、企业,我们应该如何应对呢?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对于电动车的新标准变化主要体现在:
1. 由原来的部分条款强制改为全文强制。
2. 增加了第四章总则、第五章整车标志。
3. 删除了原标准第四章产品分类、第七章检验规则。
4. 对于电动自行车的性能增加了车速提示音、淋水涉水、防火、阻燃、无线电骚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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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费者

消费者切不因贪便利或价格低廉而购买超标机动车,因为不符合新规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上车辆类型会被判定为机动车,从而导致驾驶人员需要在事故的认定及后续赔偿上承担更多的责任。
“2014年,北京刘先生下班后顺路乘坐同事杨先生驾驶的超标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时撞上王先生驾驶的小轿车,造成刘先生左腿骨折,法院委托鉴定后认为,杨先生所驾电动车在无动力电池的状态下,其质量已达50.95kg,超出电动自行车标准,符合摩托车标准,属机动车,判决王先生的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万,对于刘先生超出交强险的损失,杨先生应承担55%的赔偿责任,王先生承担35%,刘先生自担10%;假如杨先生驾驶的是非机动车,则其所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将小于55%。”
二、销售者
对于销售电动自行车的销售商,在新标准正式实施后,不销售违规的电动自行车,不引导及同意消费者对电动自行车的私自改造,认真核实自己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厂商是否获得CCC认证。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二、生产企业
自2019年4月15日起,电动自行车未获得CCC认证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对于生产电动自行车的企业,需要按照新标准改造升级生产线。
“企业若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新标准生产、不按CCC证书生产、假借出口名义生产违标车辆、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行为。经查证属实,将由认证机构依法撤销认证证书、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上次并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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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的相关机构:
业务领域:CNCA-C11-16:电动自行车
指定业务范围:CNCA-C11-16:电动自行车
(1)中国质量认证中心(01)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9区
电话:010-83886666
传真:010-83886282
E-mail:cqcsc@cqc.com.cn
网址:www.cqc.com.cn
邮编:100070
(2)中汽认证中心有限公司(09)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号11层
电话:010-88301059
传真:010-88301084
E-mail:ccap@mail.cccap.org.cn
网址:www.cccap.org.cn
邮编:100044
(3)北京中轻联认证中心(1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乙22号617-626室
电话:010-68396406
传真:010-68396563
E-mail:cclc@cclc.cn
网址:www.cclc.cn
邮编:100833
(4)广东质检中诚认证有限公司(17)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科学大道10号217、220、221、222、226、227、228、230房
电话:020-89232368、13609011018
传真:020-89232207
E-mail:zcctc@21cn.com
网址:www.qtctc.org
邮编:510670
(5)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30)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同发路4号
电话:0755-86009022
传真:0755-86009836
E-mail:hxhxq@126.com
网址:www.smq.com.cn
邮编:518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