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是中小企业最常见合同形式之一,企业应如何防范买卖过程中带来的法律风险呢?郭嗣彦律师梳理一些关于买卖合同常见风险点及法律建议,以供中小企业经营者参考。
对“签约主体”留个心眼
签订合同的双方主体是否“有资格”,是防控合同风险的第一步。为避免与骗子公司或无履行能力的主体签订买卖合同,在合同订立前,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履约能力是防止因合同陷阱受害的有效措施。
律师提醒
1、严格审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
主要包括:
①对方的注册登记情况;
②对方主体性质是否为法人;
③签订合同的人是否有合法授权;
④当事人使用的印章、证明等是否真实;
⑤对方的商业背景情况。
可利用网络资源对交易对方的身份进行初步的“验证”。如以企业名义签订的合同,可通过“企查查”、“天眼查”等APP对企业的基本信息进行了解。同时也可以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对方是否涉诉或失信执行记录。必要时可以到对方公司实地考察,一来了解签约人的身份,二来查明对方公司的真实性、实力以及资格。在未弄清对方真实情况以前,不要轻易与对方签约。
2、资质审查
在某些特定的领域或者业务,法律法规往往要求出售方具备特定的销售资质方可进行正常交易。比如说销售医用口罩,属于二级医疗器械,需要取得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注册证及生产许可证,才能生产、销售;工程施工方提供施工资质;房地产企业要提供房地产开发资质等。这些资质往往会影响到合同效力。因此在签订合同前,应当要求对方提供相应资质证照复印件,并通过相关官方认证网站进行核实。
3、委托代理需核实
如果双方的合同是由委托代理人签订的,建议出具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等;在正式签约时,将证件复印件作为协议附件,避免因“熟人”或面子而导致表见代理或无权代理行为,导致合同效力受影响。
慎用“一次性付款”
“一次性付款”通常适用于合同期限较短且对方没有后续合同履行问题的合同(如礼品采购、宣传品购买、办公室日常用品采购等),交易方可约定于货物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款。
对于设备采购、租赁类、维护服务类的合同,因其合同期限持续时间较长,存在需要后续履行的合同义务的情况,建议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较为常用的是3、3、4(签订合同之日支付30%预付款,发货前支付30%,收货并验收后支付40%),当然也有部分交易会预留5%的质保金。
买卖合同履行中争议高发环节——交货数量与货物质量争议
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往往因货物数量与质量未达标产生争议,此时买受人往往依据此理由而拒绝向出售方支付货款。现实情况是,绝大多数合同在约定质量标准时往往是粗糙的。最典型的做法就是简单套用合同法中“国家标准、地区标准、行业标准”的表述来设置质量标准,但并不是所有商品都存在国家标准、地区标准、行业标准,再者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本身也需要另行鉴定。而鉴定机构的选择、鉴定费用承担,鉴定选样又是一个会极其容易发生争议,且耗时耗力的工作。
律师提醒
1、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对货物验收约定合理的期限。如合同未约定检验期限,买受人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可能适用两年或质量保质期,较长的质量异议期限为出售方回收货款设置障碍,带来风险;
2、合同质量标准的约定应当明晰可操作。
※ 将性能要求、效果要求尽可能的量化,并对重点指标进行重点关注和说明。将测定和评价性能和效果的机构、手段、成本负担、检材及检材选取的方式都尽可能明确。如前所述,有些商品的质量判断必须依赖鉴定的,那么需要明确鉴定的机构、手段、成本负担、检材及检材选取的方式。最好还需明确一下在最终无法鉴定情况下质量判断的方式。
※ 这其中,检材及检材选取的方式往往是实际操作中的难点。比如,卖方不是生产方,是经销商的情况下,他可以提出检材商品并非由他提供,是买方通过其他经销商采购,会导致争议。所以需要在合同中确定检材商品的认定方式(一般可明确约定以买方确定并通知为准,卖方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材)。
※ 明确个体及批次商品质量不合格的标准,使得鉴定结论覆盖未鉴定商品。要注意批次商品相较于单一商品在质量认定上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对批次交付的商品而言,明确鉴定检材中不合格的比例达到多少时,即为某批次商品整体不合格。否则,鉴定结论不足以覆盖未鉴定商品,鉴定本身就没有什么意义。
※ 将质量瑕疵责任的承担期限和救济方式进行明确(换、退、修、赔)。
※ 质量责任承担的时限和方式也需明确。在未明确的情况下,就换、退、修、赔到底采取何种方式承担责任,往往也会发生争议。
3、双方应约定质量异议以书面方式提出,便于固定证据,作为争议的处理依据。
●合同文本示例●
货物质量验收条款
买方应在收到货物后十五天内验收,如买方认为存在质量争议的,应在验收期限内向卖方书面提出,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的,提交卖方所在地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裁决。买方在约定的验收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产品质量合格。买受人应在约定期限内对货物进行检验,如有异议,应在约定期限内书面提出,如怠于检验导致超过期限提出质量异议的,质量异议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关于发票的风险防控
在司法实践中开具发票不能作为独立的诉讼请求,即原告如果向法院仅主张对方开具发票的诉讼请求,将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
在买卖合同交易当中,有部分客户会先开票后付款。在司法实践当中,如因此发生纠纷,付款方大多会以发票作为付款凭证进行抗辩,并称货款已现金支付,双方票钱已两清。
律师提醒
1、在合同中设置先开发票后付款的条款,避免发生因不开发票或发票开具不合规而产生的纠纷。
2、建议企业间买卖尽量签订书面合同,保留买卖往来过程中的书面材料,以确保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认定。因为仅有发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买卖双方对于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有争议时,法院认定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可能性较小。
3、明确约定发票的性质(付款的记账凭证):如企业可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卖方在货物发出同时开具足额增值税发票,买方应在收货后以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支付货款,不以现金结算”。若日后产生纠纷的,对方仅凭增值税发票则不足以证明已付清全部款项,仍需其他证据(如银行流水、收款收据)等予以佐证。
4、可以在给付发票时多留个“小心眼”:在发票背面写明“给付发票时尚有款项多少元未支付”或出具相关收取发票的收据,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债权诉讼时效的风险防范及催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是三年,卖方应注意货款的诉讼时效是否届满或临届满,即自最后一笔货款应付之日起提出主张的时间不能超过三年期限。
律师提醒
1、卖方应及时向买方主张货款,必要时可以发送催收函,自催收函发出和确认债权之日的次日起重新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
2、在诉讼时效内向买方主张货款时应保留书面证据,例如催收函原件、快递寄出单和回执、对账单原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