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3月17日,纽诺教育创始人王老师在其公众号发表一篇《卖了4套房,创业12年,如今负债1亿,无家可归》的文章刷屏了。次日,王老师的前合伙人李某发朋友圈,直指王老师曾不择手段踢走多名合伙人,更是不顾昔日情面直接将王老师告上法庭。据公开信息显示,2018年1月,杜姓合伙人与纽诺教育公司产生股权转让纠纷;2018年6月,徐姓合伙人与纽诺教育公司陷入股东知情权纠纷。杜某与徐某均为纽诺教育的历史股东,而两人与公司的纠纷一直持续到2021年。本文章主要分析徐某的故事,徐某签错股东协议被锁死,想解散公司也不成功,也许值得创业的朋友学习和反思。
背景资料
王老师创办纽诺教育的历程
据王老师自述,2009年她卖了第一套房开始创业,打造了一个口碑不错的早教机构;2011年,她卖了第二套房,壮志勃勃拓展第二家、第三家早教机构;2013年,她开办第一家托育园,学位一票难求,很快就开了第二家、第三家;2016年,她再卖一套房,用来拓展更多托育园,第五家、第六家、第七家……
2017年拿到投资,一口气开到了十几家分园。而其中一名合伙人徐某,就是在2017年与甲公司合作的。
王老师说,2019年做成了全国最大的托育直营连锁品牌,近40家园,经营顺畅,从来不愁生源。公司估值达5个多亿,前来合作的风投络绎不绝,接待了一批又一批。王老师被各大卫视邀请担任育儿节目嘉宾,被权威机构聘为特邀专家全国巡讲,站在了世界儿科儿保大会上做专业演讲。
但是,后来疫情反反复复,一波又一波袭来。自己不停地筹集资金往园区填坑,以各种形式找银行贷款,最后卖掉自住的房子继续投入。赌完全部家产,负债累累,祸不单行。员工罢工、离职、客户投诉,投资机构起诉,股权被冻结,微信零钱被锁定。做出了那么多努力,最后还是一败涂地,宣布创业失败。
徐某与王老师的公司开展股权合作
2017年6月,徐某和广州纽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投资的广州纽诺四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正式成立,其中纽诺公司出资21万,持股51%,徐某出资40万,持股49%。纽诺四号公司由王老师担任执行董事,徐某担任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杜某担任监事。
合作协议书约定:共同投资成立“纽诺艾玛国际保育园”。关于利润分配:保育园实行独立的财务核算,由纽诺公司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徐某有权利查看所有账册。每年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纽诺公司应向全体股东提供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纽诺公司的权利主要有:1、纽诺公司对“纽诺艾玛”品牌,注册商标及其制定的运营规范和公司章程享有法定的专有权利。2、负责对保育园招生、教学质量、设施、安全、卫生、餐饮、客户满意等行使日常经营管理权利,确保保育园按照纽诺公司统一的标准和规范运行;3、按照国家的相关法规进行保育园日常财务管理等等。关于徐某的权利:1、保育园有权依据本协议获得纽诺公司“纽诺艾玛”品牌、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并适用“纽诺艾玛”品牌的运营规范,使用期限与保育园的经营期限一致;2、按照纽诺公司的运营管理要求对保育园进行日常经营管理……3、优先获得园长任命,或对园长选任有优先推荐权和投票权,并有权获得纽诺公司提供的园长培训及参加纽诺公司组织的各类活动;4、享有财务管理的监管权和查看权;5、享有其他重大决策的表决权和建议权等等。
关于合同竞业禁止条款,第—条规定:徐某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终止2年内,承担竞业禁止义务,不得:1、直接或间接受聘于其他公司或组织参与有关业务;2、直接或间接地从与纽诺公司相竞争的企业获取经济利益;3、不得发生任何筹划、资助、帮助任何相关业务;4、不得经营其他保育园或与保育园相关的业务;第四条“违反竞业禁止”规定:因徐某违反竞业禁止的有关约定,将对徐某进行处罚,由双方约定,徐某赔偿50万元作为赔偿,并没收获得的经济利益。合伙人大战双方合作的纽诺四号公司成立后,徐某做了其中一个园长。但合作还没到一年,徐某就在2018年5月27日离职了。 可是,徐某不只是员工,还是股东。员工可以随便离职,但股东关系不是随便就可以结束的,而且徐某还有竞业限制在身。有一句话说:合伙容易散伙难,他们为此打起了近10场官司。
1. 徐某要求查账,获法院支持
徐某说,发现纽诺四号公司给纽诺公司支付品牌费,但合作中并没有这样的约定。纽诺公司以品牌及运营方为由,对纽诺四号公司财务完全独立管控,不允许徐某干预,徐某对纽诺四号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收益是一知半解。纽诺四号公司的章程、会计账簿等纽诺四号公司资料由纽诺公司掌控,并存放在纽诺公司办公场所。2018年3月开始,原告多次与纽诺公司沟通,要求尽快完成审计并交付报告,但纽诺公司以各种理由迟延提供。在离职的第二个月,就是2018年6月起诉要求查账。
2018年9月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徐某的要求。法院认为“纽诺公司是纽诺四号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有纽诺四号公司的财务账册等资料,故徐某主张纽诺公司、纽诺四号公司共同承担责任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笔者作为股权律师,提醒各位创业者、合伙人对合同多加注意:当与自带品牌的合伙人合作经营品牌事务时,除了出资,还要不要给品牌方额外支付品牌费?尤其是当各方出资不等,对经营事务控制权不等时,必须在合同中就此问题写清楚、说明白。
2.徐某入职Y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被撤
2018年10月,离职5个月后徐某入职Y教培公司。纽诺公司决定撤掉徐某经理和法定代表人职务,但徐某不同意被撤,双方打起了多轮官司。
王老师方去法院起诉,要求徐某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更换法定代表人。
因为纽诺公司在纽诺四号公司持股51%,而纽诺公司章程没有特殊规定,只需要纽诺公司自己同意就能把徐某换掉。所以,起诉获得法院的支持,法定代表人由徐某换成了王老师的丈夫马某。
3.被撤职的徐某反击,抢夺公司公章,败诉
在被起诉后,徐某也以纽诺四号公司的名义起诉,要求归还纽诺四号公司的全部证照原件,包括公章、财务专用章、营业执照正副本,银行卡、密钥、财务会计账等。但是,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官司先行判决,法院说徐某已经不是纽诺四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无权代表纽诺四号公司起诉,所以败诉了。
4.徐某被诉违反竞业限制赔50万,法院支持赔10万元
2019年,纽诺公司起诉徐某违反合作协议中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要求徐某支付50万元违约金,并承担2万元的律师费。
(1)竞业禁止约定是否有效?
徐某说,《合作协议书》兼有合作协议和劳动合同的双重性质,但该协议却未约定纽诺公司对作为劳动者和股东双重身份的徐诗敏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补偿,因此该竞业禁止约定无效。
法院认为:协议中关于竞业禁止的约定有效。综观《合作协议书》的内容,尽管有徐担任园长的约定,但除此之外,并无具体明确的一般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故该《合作协议书》是合作协议性质,不具备劳动合同性质。徐以此为由主张竞业禁止约定无效无理,本院亦不予支持。
(2)徐某是否应遵守竞业禁止约定?
要遵守。
法院认为:纽诺公司与徐某于2017年4月6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协议明确约定徐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终止后2年内,承担竞业禁止义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受聘于其他公司或组织参与有关业务;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纽诺公司相竞争的企业获取经济利益;不得发生任何筹划、资助、帮助任何相关业务;不得经营其他保育园或与保育园相关的业务。当前尽管徐诗敏与纽诺公司间存在股东知情权、请求变更公司登记、公司证照返还、公司解散等纠纷,然双方合同关系并未解除,徐诗敏理应按约遵守上述竞业禁止的约定。
(3)徐某入职Y公司是否违反协议?
徐某已经违反协议。
徐上诉主张《合作协议书》中竞业禁止的业务范围是早托业务,但徐在雅居乐公司从事的是素质教育,早托和素质教育的区别在于分别面对“0-3岁婴幼儿”和“青少儿”,故纽诺公司和雅居乐公司在教育方面的业务范围不同,即使徐诗敏在雅居乐公司任职,也并未违反竞业禁止约定。诚然,雅居乐公司工商登记的业务范围确实是针对青少儿的素质教育,但纽诺公司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提交的证据——猎聘网上雅居乐公司的招聘职位列表、招聘截图,显示雅居乐公司事实上在招聘早幼托中心主任、托班老师等职位,该公司实际从事了早托业务,与纽诺公司在广州地区存在竞争关系。故徐的该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支持。
(4)协议约定的竞业禁止是否合理?
徐某说,徐某与纽诺公司、纽诺四号公司之间存在多场官司纠纷,如纽诺公司不同意,纽诺四号公司将无法解散,与徐某的合作将无法终止,徐某就要一辈子套上枷锁,这不合理。
法院说:协议约定的竞业禁止是合理的。
第一,关于竞业禁止的期限问题。协议明确约定徐诗敏在合同履行期间及终止后2年内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尽管生效判决暂时未判决解除徐诗敏与纽诺公司之间的合作合同关系,是因为解除条件尚未成就,但不代表永远不能解除,故上述竞业禁止的期限约定并无不合理。
第二,关于竞业禁止的范围问题。竞业禁止约定的范围是:“不得直接或间接受聘于其他公司或组织参与有关业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从与纽诺公司相竞争的企业获取经济利益;不得发生任何筹划、资助、帮助任何相关业务;不得经营其他保育园或与保育园相关的业务。”上述范围指向清晰明确,不存在徐所说的过分宽泛的情况。
(5)徐某该赔多少钱?
纽诺公司要求徐某按照协议约定支付50万违约金,还有2万律师费。
法院说:
纽诺公司没能证明因徐某违约造成直接损失,而协议约定50万元违约金过高,有违公平原则。所以法院酌定按照协议约定的20%计算,就是10万元。
2万元的律师费,合同没约定,所以法院不支持。
5.徐某为摆脱枷锁起诉解散公司,法院不支持解散公司
作为反制手段,徐某去法院起诉要求解散纽诺四号公司。徐某说,纽诺公司拒不向其交付公司证照,也不按时向原告交财务报告,至今未按照约定分配红利。公司成立至今未开过一次有效股东会,合伙人就公司经营权发生长久且严重的争执,过去一年已经发起多次诉讼,公司经营管理陷入僵局,继续存续会使公司及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故起诉解散公司。
(1)公司是否已达成法定的解散条件
法院说: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才能解散公司。
而纽诺公司现在状况:
1、未达到股东持续两年以上长期冲突的条件。
2、股权比例是49:51,可以做出决定,没有形成僵局。
3、经营事务未因股东矛盾而陷于停滞,2018年营业收入比2017年大幅增长67%。
所以,法院在2019年11月判决,不支持解散乙公司。徐某主张关联交易、股东违法、股东权益受损或公司经营亏损等都不是解散公司的理由,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
乙公司不解散,合作协议不终止,徐某作为公司的股东,岂不是要终身受竞业限制?
(2)关于股权回购
法院判决书显示,在打公司解散纠纷官司的过程中,双方曾就回购徐某的股权进行协商,回购价格已经谈好了,但因支付方式存在分歧而没能成交。而王老师在2022年3月接受采访时说,徐某要求按三倍价格回购,王老师觉得价格不合理。
徐某投资40万,3倍价格就是120万。这价格到底高不高?并没有绝对标准。
为了避免发生这样的问题,你可以在签协议时约定好在什么状态下、可以要求对方按什么标准回购股权。
律师提示
提醒各位创业者,签协议请谨慎。
签协议就是定规则,协议签完后,如果协议各方不同意是没法改的。
打官司是用规则,请再高明的律师也改变不了已经定好的规则。
比如有些癌症是无药可治的,请再高明的医生也救不了,最好的办法是不要得癌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