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近年来,全国各区域均出台一些支持当地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加上税收筹划中介大肆宣传,推介大家好好利用“税收洼地”的政策,一时之间实在是花多眼乱。那么,究竟这些优惠政策能否适用,存在那些风险,围绕这些问题,我们来进行一些讨论。
一、区域性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地区 |
优惠政策 |
条件 |
期限 |
文件号 |
|
海南自由贸易港 |
15%企业所得税 |
鼓励类产业;实质性运营 |
至2024年12月31日 |
财税[2020]31号 |
|
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 |
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困难地区);前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 |
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 |
至2030年12月31日 |
财税[2021]27号 |
|
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 |
15%企业所得税 |
优惠目录内企业 |
至2025年12月31日 |
财税[2021]29号 |
|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
15%企业所得税 |
优惠目录内企业 |
至2025年12月31日 |
财税[2021]30号 |
|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 |
15%企业所得税 |
优惠目录内企业;实质性运营 |
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文件没有确定截止年限) |
财税[2022]19号 |
|
广州南沙 |
15%企业所得税 |
优惠目录内企业;实质性运营 |
至2026年12月31日 |
财税〔2022〕40号 |
上述6个区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相关规定,由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其中财政部属于国务院组成部门,税务总局属于国务院直属部门,两部门均有权力制定全国性的规章制度,法律效力相对于地方政府规章要高。
除新疆地区外,其他5个区域的优惠政策主要是可以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福建平潭、深圳前海两区域的优惠条件,没有实质性运营的要求,实质性运营要求可能会增加企业的成本。优惠力度则新疆地区最高,新疆喀什、霍尔果斯地区企业,首年产生收入起5年免企业所得税;新疆其他困难地区,前2年免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实施的有效期,新疆地区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期限最长,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优惠政策没有明确截止年限;其他几个区域一般有效期为3-5年,若相关政策已接近截止日期,需密切关注起是否延续,例如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规定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预测其到期会大概率延续,毕竟大家都感受到海南是国家重点支持的发展对象。
二、少数民族自治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若你有计划在广西、贵州、西藏、新疆、云南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设立企业,就可以好好关注所在的区域是否有相关的优惠政策,以及政策的优惠力度。全国各地的少数民族自治区域都会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加快建设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支持政策》,对片区内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按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及北部湾经济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实际税负9%)(2019年8月26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三、各地的财政返还政策
各地政府部门为了招商引资,带动当地经济发展,都争相出台相关税收返还政策。该类税收返还是当地政府部门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进行返还,所以它不属于税收优惠政策,是合法合规纳税后,实际缴纳税款作为财政补贴的计算依据。
相信大家有所听闻的共青城、宁波梅山、山东淄博、浙江丽水、青岛等地方园区,只要大家在这些指定园区注册并缴纳税款(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即可申请财政返还,一般情况下隔月即可返还到位。返还比例大概是地方留存税收的80-100%,相当于缴纳税款的25%-30%。由于其包括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因此优惠力度不一定比上述15%企业所得税的低,需要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四、各地政策的适用
1、关于优惠目录企业:由于政策都带有偏向性的,反映了国家支持的发展方向,诸如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现代物流、供应链、现代服务业等,大部分都能满足行业优惠目录要求;这些类型企业毛利率较高,企业所得税从25%优惠到15%,实际的优惠力度也是非常高。
2、如果是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较高、金额较大的制造业,不局限于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全国各地政府都在招商引资,能带动当地经济发展一般可以享受一定的补贴政策(不限于税收)。这需要考虑企业产业链的布局,再与潜在地区的政府一对一谈判,或许是更好的选择。
3、对于投资于私募基金的有限合伙企业,或者一些企业的管理层持股平台,合伙企业由于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即使以有限公司形式存在,公司也不实际开展经营活动,因此企业所得税优惠规定对这些主体不太适用。投资主体、持股平台,建议适用各地财政返还的政策,由于它是合法合规纳税,实际上税法上没有太大的问题。对于有限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是适用20%税率还是5-35%经营所得,由于暂时没有全国统一的政策,建议要提前与当地的招商中介机构确定。
4、优惠政策能用尽用。对于区域性的所得税优惠政策,首先,政策比较稳定,毕竟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的规定。其次,一些服务类企业、信息技术类企业实际办公地和注册地是可以不一致的,深圳前海的规定没有实质性运营要求,即使有实质性运营要求,由此增加的运营成本与节省的税款进行比较,若收益能大大高于成本则可以考虑去适用政策。
五、风险提示
1、政策稳定性的考虑。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的文件,基本有明确的实施期限,期限内绝对稳定,且一些新的优惠区域,如海南自由贸易港、广州南沙,可以预计有效期后也大概率会延续;少民族自治区的地方规章也相对稳定;各地政府的财政返还政策相对来说则稳定性欠缺,此前也有出现过政策未能兑现的案例。
2、政策要求的考虑。行业要符合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且部分要求实质性运营,这需要特别注意。行业目录主要看主营业务收入即发票开具的类目,绝不能为了满足政策要求,擅自改变发票名录,最终只会得不偿失。
3、中介机构合作考虑。适用区域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少数民族地区的优惠政策,只要让财务人员按要求套用即可,一般不需要特别通过中介机构去安排。而财政返还的政策,由于地区偏远,一般由中介机构协助对接,给与一定的服务费,可以大大节省人力物力。但毕竟中介机构只是代办,部分机构相关服务人员专业知识有限,不时出现税务申报错误的问题,因此企业本身应安排专人对接,且对接过程应多留个心眼,以防万一。
部分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7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9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0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40号)
声明:本所文章内容仅为交流探讨目的,不代表广东华誉品智律师事务所对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任何仅依照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进行的决策,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行为人自行负责。如果您需要法律意见或其他专家意见,我们建议您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寻求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