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相信大家都看到过所谓的税务筹划中介发布的各种税筹小广告,标榜税负低于5%,其主要手段是引导客户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将客户个人的劳务收入转换成经营所得,再利用核定征收的政策,来达到减税目的,这可谓是娱乐业的常用手法。那究竟劳务所得与经营所得有什么区别,核定征收又是怎么样的政策?其中又存在什么样的风险?本文将一一为大家解答。
一、劳务所得与经营所得的区别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可知:“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小结: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三条,“劳务报酬所得以及经营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中的两项纳税项目,按目前的政策,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合并作为综合所得计税,税率3%-45%;经营所得单独计税,适用税率5%-35%。
2.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适用于不同税率的劳务报酬与经营所得,两者的界限有重叠之处。若通过特定主体,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经营所得,按经营所得征税争议不大。但是经营所得项目中的“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与劳务所得中的项目存在重叠,从实施条例无法明确进行区分。
3.基于以上规定的界限不清,以及税务部门弹性的执法权利,如果税务部门要将存有争议的收入认定为劳务所得而非经营所得,纳税人一般也无能为力。但以下的一些要点可以作为两者收入的参考标准之一,经营所得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持续经营、面对不特定的客户、不单单依靠个人劳动取得的收入,一般应存在雇佣关系,且个人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劳务报酬主要依靠个人独立劳动获得的收入。
4.虽然劳务所得与经营所得的内容在字面上存在重叠,但以个人身份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毕竟少数,处于管理的需要,监管部门都希望经营者通过注册特定主体开展经营活动,但实际情况确实存在例外。未来或许对经营所得制定更为明细的适用条件、限制,或者税率上进行相应的调整,将综合所得与经营所得的税率都调整为3%-35%。
5.大家热衷区分劳务所得与经营所得,不是因为最高税率35%和45%的区别,而是因为经营所得存在“核定征收”的政策,该政策的套用,导致经营所得和劳务所得的适用税率甚至可以出现5%与45%的区别,如此悬殊的差异,才导致了部分高收入的个人频频铤而走险,发生多起天价税务处罚案例。下面来看看何为“核定征收”。
二、核定征收适用条件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按税法规定直接核定其应纳税额,分期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主要适用于一些没有记账能力,无法查实其销售收入或经营收入和所得额的个体工商户或许是适用于对生产经营规模小,财务会计制度不够健全、帐册不够完备的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征税。
上述的定义或许不够准确,但核定征收明确存在适用前提条件,如规模小、无记账能力,无法准确核定收入、成本、费用的经营者,这是符合我国实际经营情况下的政策,例如:根据相关统计,餐饮店多以个体户作为经营主体,当年新增的餐饮经营者1年后还能继续存活下来的约50%,对于个体户来说生存才是关键问题,让他们准确核算,确实有点不切实际,核定征收方式主要考虑到小微市场经营主体的实际情况,存在一定的合理性。
下面以深圳市税务局核定征收个人经营所得的规定进行说明。
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主要规定如下:“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纳税人范围: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核定征收“经营所得”项目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虽未取得经营证照,但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持续生产经营的个人纳税人(以下均简称纳税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方式包括定期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定率征收。”
无论是以应税所得率征收,还是核定征收率征收、定期定额征收,总体税负都不超5%(含3%的增值税)。其中,以核定所得率征收为例,除娱乐业以外,其他列明的行业均5%的应税所得率(农林牧渔、制造业、信息技术、商务服务、批发零售、金融、地产、租赁、居民服务等),即100万元的收入,只按5万元确认应税所得,根据5-35%的税率计算应交的个人所得税,折算下来个税比例0.35%,加上增值税附加税3.36%,综合税负3.71%。
小结:
1.核定征收其实是对小微经营者的税收优惠,是在一刀切地适用查账征收还存在障碍的情况下的另一符合经济发展状况的征收方式。
2.该方式优惠巨大,但存在适用条件,市场上一些税筹中介机构建议年收入不能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以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进行确定,其建议存在一定的风险。实际上个体户大多以100万元左右作为核定的标准,如年收入不超80万元,最多不超180万元。超过标准存在税务部门单独核定税额的可能,例如以收入的60%作为应税所得率而不是5%-10%,并加收滞纳金及罚款。
三、如何正确适用核定征收
小结:
1.阴阳合同、隐藏收入不申报的手法,属于直接违法行为;而虚构交易转换收入类型,主要是劳务所得转换为经营所得,并利用核定的政策,大幅偷漏税行为。
2.个人小额收入如咨询收入、培训、居间收入等,难以认定经营所得,且付款方为企业还需承担代扣代缴义务;当然,若金额不大且到税务局代开发票,开票即完税并保存好完税证明,相对风险也不大。
3.如果要利用核定征收的政策,必定要有真实的业务,再三强调真实、真实、真实。当你年收入金额在100万元以内时,纠结通过有限公司经营还是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开展业务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开展经营。不过,目前300万元以下的应纳税所得额,有限公司存在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税率5%-10%,税率差距不大,且有限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而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是无限责任。因此两者的优劣并非显而易见的,还是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当你在寻求利用核定政策时,大概率已在偷税漏税的路上。大街小巷中的各种店铺大部分都是以个体户模式开展经营,绝大多数都已经享受核定的政策,即使有些不符合条件。那些通过个人拼搏,把握发展红利的成功人士,不能被简单粗暴的税筹所误导,正所谓“能力越大责任越大”,依法纳税,建立正确的价值观才能走得更远。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期盼,中国当前社会主要的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税收作为调节收入的重要手段,高收入多纳税,低收入少纳税甚至不纳税,这也是全球税收管理的基本共识。通过各种途径偷税漏税还要美化为“税收筹划”的人必会受到应有的惩罚,只有这样才能让我国向着共同富裕的目标走下去。
声明:本所文章内容仅为交流探讨目的,不代表广东华誉品智律师事务所对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任何仅依照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进行的决策,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行为人自行负责。如果您需要法律意见或其他专家意见,我们建议您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寻求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