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的广州正面临一场异常严峻的疫情挑战,因本轮疫情的重灾区涉及众多城中村,使得旧村治理与改造再次引起大家的广泛关注。旧村改造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不仅涉及到政府与开发企业,更关乎村集体及广大村民的切身利益,为了更好地保障村集体和村民权益、进一步规范广州市旧村改造流程中表决事项的开展,2022年11月16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印发广州市旧村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事项表决指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2〕12号)(以下简称《新指引》),与此同时,2021年制定的旧指引(穗建规字〔2021〕5号)(以下简称《旧指引》)废止。
《新指引》参照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的《广东省“三旧”改造标图入库和用地报批工作指引(2021年版)》(粤自然资函〔2021〕935号,下称“省厅935号文”),在《旧指引》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 一是扩大政策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由“三年实施计划、五年行动方案的城中村改造项目”调整为“我市旧村改造项目”。
• 二是提高改造意愿表决要求
鉴于征询旧村改造意愿是开展改造的前提和基础,为稳妥有序推进城市更新,《新指引》删除了《旧指引》以成员代表会议表决旧村改造意愿的方式,明确旧村改造意愿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进行表决。(也可依法授权成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
• 三是完善实施方案表决
保留《旧指引》改造实施方案两种表决方式,对实施方案在审议前由成员大会表决的,《新指引》新增了若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对实施方案提出重大修改意见的,应当重新表决。
• 四是优化合作企业选择表决
①删除了《旧指引》关于合作意向企业表决的有关内容;②考虑到合作企业招商文件为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删除了以成员代表会议表决合作企业招商文件的方式。
• 五是增加了授权表决、分组表决等方式
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明确新指引中要求由成员大会表决的,可由成员大会授权成员代表会议表决。另外,考虑到有些村集体的成员人数较多,《新指引》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穗府〔2019〕11号)第四条,新增“成员大会因成员众多且居住分散、场地限制、疫情防控等特殊情况无法集中表决的,可以分组表决”。
• 六是提高表决通过比例
根据省厅935号文,将旧村改造意愿、项目实施方案、补偿安置方案、集体建设用地转国有建设用地及补偿安置方式等表决通过比例调整为“应当经到会人员的2/3以上同意。”
新旧表决指引具体差异将在下图中作出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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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表决指引对比 (删除线为新指引删减内容,颜色字体为修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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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
2021旧指引 |
2022新指引 |
亮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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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的适用 |
对于纳入我市三年实施计划、五年行动方案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以下表决的事项,若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制定的章程已有明确规定的,应按组织章程进行表决;若组织章程不明确的,可参考以下条款执行 |
我市旧村改造项目中涉及以下表决的事项,若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制定的章程较文件规定有更高要求的,按组织章程进行表决;若组织章程的表决要求低于文件规定或者不明确的,可按文件规定执行。 |
新政的颁布,扩大了政策适用范围,同时意味着《新指引》将成为广州市旧村改造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事项表决的最低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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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意愿 |
一、城中村改造意愿(主要包括是否愿意改造、改造方式和改造模式等内容)。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以下二种方式之一进行表决: (一)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进行表决; (二)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
一、旧村改造意愿(主要包括是否愿意改造、改造方式和改造模式等内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进行表决 |
该条应结合《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及《新指引》第六条规定进行理解,可依法授权成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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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方案 |
二、改造实施方案。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以下二种方式之一进行表决: (一)在改造实施方案提交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对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进行表决; (二)在改造实施方案提交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改造实施方案经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批复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进行表决。 |
二、项目实施方案。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以下二种方式之一进行表决: (一)在项目实施方案提交有审定权的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对旧村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表决。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对表决通过的旧村项目实施方案复建安置或者融资布局和面积等提出重大修改意见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重新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进行表决。 (二)在项目实施方案提交有审定权的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项目实施方案经有审定权的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批复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进行表决。 |
新增: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对实施方案提出重大修改意见的,应当重新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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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意向企业选择 |
三、合作意向企业选择。村集体经济组织就是否引入合作意向企业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征求村民意见基础上,草拟合作意向协议,提出候选合作意向企业,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征求区城市更新部门意见;经审核通过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表决,决定的事项在村域范围内公示7个自然日以上。 |
删除 |
《新指引》删除了合作意向企业选择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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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企业选择 |
四、合作企业选择。村集体经济组织草拟招商或者公开招拍挂文件,经征询政府相关部门意见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或成员大会表决。 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程序选择候选企业后,招商或者公开招拍挂文件中明确还应进行表决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或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合作企业。 |
三、合作企业选择。属于合作改造类的旧村改造项目,村集体经济组织草拟招商文件,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表决。 如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程序选出候选企业后,公开招商文件中明确还应进行表决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招商文件确定的表决方式表决确定合作企业。 |
①《新指引》删除了“征询政府相关部门意见”,提高了村集体在合作企业选择中的自主性。②新增了“根据招商文件确定的表决方式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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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建设用地转国有建设用地 |
五、村集体建设用地转国有建设用地。 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大会授权成员代表会议表决,自愿申请将村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
四、旧村庄村集体建设用地转国有建设用地及补偿安置方式应经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表决同意,表决的内容、格式按照《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三旧”改造标图入库和用地报批工作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1〕935号)要求执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通过表决的,或《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三旧”改造标图入库和用地报批工作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1〕935号)印发前已经完成集体建设用地转国有建设用地表决的,可不再对补偿安置方式进行表决。 |
《新指引》严格遵循上级文件省厅935号文指引,保持制度自上而下的衔接与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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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
六、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需经被拆迁安置的村民(含村改居后的居民)和世居祖屋权属人总人数的80%以上表决通过。 |
五、村民(含村改居后的居民)住宅等私人物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需经被拆迁安置的村(居)民和世居祖屋权属人总人数的80%以上表决通过。 村集体物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需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
《旧指引》未考虑到村集体物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表决这一情形,《新指引》新增了村集体物业的表决,将其与住宅等私人物业区分开来,强调村集体物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需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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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表决 |
无规定 |
六、本指引中要求由成员大会表决的,可依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由成员大会授权成员代表会议表决。 |
《新指引》结合旧村实践经验和疫情防控等现实情况,新增授权表决和分组表决等方式,有利于促进旧村改造工作的有序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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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组表决 |
无规定 |
成员大会因成员众多且居住分散、场地限制、疫情防控等特殊情况无法集中表决的,可以分组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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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比例 |
七、关于城中村改造意愿、改造实施方案、合作意向企业和合作企业选择、村集体建设用地转国有建设用地等事项表决通过比例。若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表决,应当有该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该组织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若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表决,应当有该组织2/3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 |
七、关于旧村改造意愿、项目实施方案、村集体建设用地转国有建设用地及补偿安置方式、村集体物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事项表决通过比例。若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表决,应当有该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2/3以上同意; 若取得授权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表决的,应当有该组织2/3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该组织到会成员代表2/3以上同意。 |
《新指引》提高了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比例,规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2/3以上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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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企业招商文件表决通过比例 |
无规定 |
八、关于合作企业招商文件表决通过比例。若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表决,应当有该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同意;若取得授权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表决的,应当有该组织2/3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2/3以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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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通过比例的例外情形:合作企业招商文件表决通过比例仍只需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同意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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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范围 |
八、除合作意向企业选择外,本指引涉及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在村域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于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成员大会重新表决。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表决结果也应在村域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
九、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在所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于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成员大会重新表决。 |
表述更加准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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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事项的表决 |
九、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同步表决多个事项,涉及不同表决主体和通过比例的,应按照规定分别计票。 |
十、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召集一次会议按照一事一表决的方式表决或者授权多个事项,涉及不同表决主体和通过比例的,应按照规定分别计票。 |
《新指引》细化了表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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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如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明确权力决策机构是股东大会和股东代表会议,则本文中的“成员大会”对应调整为“股东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对应调整为“股东代表会议”。 |
十一、如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明确权力决策机构是股东大会和股东代表会议,则本文中的“成员大会”对应调整为“股东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对应调整为“股东代表会议”。 |
无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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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 |
十一、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本指引实施前已经完成的表决事项不适用本指引。已批改造方案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其尚未完成的表决事项,既可按照批复要求进行表决,也可以参照本指引进行表决。 |
十二、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旧村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事项表决指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1〕5号)同时废止。本指引实施前已经完成的表决事项不适用本指引。已批项目实施方案的旧村改造项目,其尚未完成的表决事项,既可按照批复要求进行表决,也可以参照本指引进行表决。 |
《新指引》有效期延长至五年。 |


政策原文如下:
广州市旧村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事项表决指引
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顺利推进旧村改造,依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三旧”改造标图入库和用地报批工作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1〕935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穗府〔2019〕11号),制定本指引。
我市旧村改造项目中涉及以下表决的事项,若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制定的章程较以下条款有更高要求的,按组织章程进行表决;若组织章程的表决要求低于以下条款或者不明确的,可按以下条款执行:
一、旧村改造意愿(主要包括是否愿意改造、改造方式和改造模式等内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进行表决。
二、项目实施方案。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以下二种方式之一进行表决:
(一)在项目实施方案提交有审定权的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对旧村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表决。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对表决通过的旧村项目实施方案复建安置或者融资布局和面积等提出重大修改意见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重新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进行表决。
(二)在项目实施方案提交有审定权的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项目实施方案经有审定权的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批复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进行表决。
三、合作企业选择。属于合作改造类的旧村改造项目,村集体经济组织草拟招商文件,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表决。如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程序选出候选企业后,公开招商文件中明确还应进行表决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招商文件确定的表决方式表决确定合作企业。
四、旧村庄村集体建设用地转国有建设用地及补偿安置方式应经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表决同意,表决的内容、格式按照《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三旧”改造标图入库和用地报批工作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1〕935号)要求执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通过表决的,或《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三旧”改造标图入库和用地报批工作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1〕935号)印发前已经完成集体建设用地转国有建设用地表决的,可不再对补偿安置方式进行表决。
五、村民(含村改居后的居民)住宅等私人物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需经被拆迁安置的村(居)民和世居祖屋权属人总人数的80%以上表决通过。村集体物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需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六、本指引中要求由成员大会表决的,可依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由成员大会授权成员代表会议表决。成员大会因成员众多且居住分散、场地限制、疫情防控等特殊情况无法集中表决的,可以分组表决。
七、关于旧村改造意愿、项目实施方案、村集体建设用地转国有建设用地及补偿安置方式、村集体物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事项表决通过比例。若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表决,应当有该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2/3以上同意;若取得授权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表决的,应当有该组织2/3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该组织到会成员代表2/3以上同意。
八、关于合作企业招商文件表决通过比例。若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表决,应当有该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同意;若取得授权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表决的,应当有该组织2/3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2/3以上同意。
九、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在所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于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成员大会重新表决。
十、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召集一次会议按照一事一表决的方式表决或者授权多个事项,涉及不同表决主体和通过比例的,应按照规定分别计票。
十一、如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明确权力决策机构是股东大会和股东代表会议,则本文中的“成员大会”对应调整为“股东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对应调整为“股东代表会议”。
十二、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旧村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事项表决指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1〕5号)同时废止。本指引实施前已经完成的表决事项不适用本指引。已批项目实施方案的旧村改造项目,其尚未完成的表决事项,既可按照批复要求进行表决,也可以参照本指引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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