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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结算方式为固定总从包干。施工过程中,存在工程增加、减少、变更,且部分有签证部分无签证,另部分工程由发包方完成,双方也无书面变更。整体工程已验收,发包方已使用。施工方主张以固定总价方式结算支付剩余工程款。发包方主张以实际工程量计算工程造价并申请鉴定案涉合同的全部工程量和工程造价。一审法院判决以鉴定造价比照合同约定总价,按比例计算工程造价。二审法院改判,以固定总价为基础,计算增加、减少、变更工程造价,以此确定工程结算价。比较一审判决金额,二审判决改判大幅增加。